壹、申請本縣相關補助若經核准補助撥款後需遵守以下規定:
(一)個人自購二輪車或更換鋰電池之日起,一年內不得將車籍或戶籍遷出本縣或過戶予他人。
(二)獨資、合夥或法人自購二輪車日起,二年內不得將車籍或其他登記遷出本縣或過戶予他人或其他單位。如有違反上述規定,本局會廢止或撤銷其補助,若已核發補助款時並向申請者追繳其補助款,已申報之所得税亦不予更正,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追究法律責任。
貳、申請人請確實詳閱109年雲林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相關規定後再自行或委託車行送件,本局依送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與核撥補助款項,請勿延遲或積壓送件,以免損及自身或民眾權益。